【旺角縱火】涉3年前旺角馬路擲汽油彈 19歲男認企圖縱火等罪判教導所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9/28 16:31

最後更新: 2023/09/28 18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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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3年前旺角馬路擲汽油彈,19歲男認企圖縱火等罪判教導所。(資料圖片)

19歲男涉2020年在旺角馬路上投擲汽油彈,早前承認企圖縱火、企圖刑毁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共3罪,今(28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。法官指,被告沒有社會歷練和獨立分析能力,自然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。

被告賴卓豐(19歲),承認在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,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;連同3名身分不詳的人企圖損壞駛經上址的車輛輪胎;以及管有一個瓶口塞有白色毛巾碎片、內有230毫升液體的玻璃瓶、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鐵釘的膠水管。

案情指,有警員目睹被告點燃汽油彈投擲到車路上,引起爆炸,被告在警誡下稱由1名叫梁天樂的男子帶領,警方搜身後檢取了涉案的物品。

辯方求情指,被告坦承因衝動和被網友利用犯案,承諾改過自身,服刑後會再報考中學文憑試,報讀大學,冀法庭判被告入教導所。

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讀出部分求情信,被告稱知道縱火會對社會帶來潛在的危害和後果,母親離世對他的成長有不少影響,犯案是其人生污點和轉捩點;被告胞姊指被告與母親性格相似,勇於表達,敢作敢言,亦帶股衝動,但被告錯誤理解公義的表達,愚蠢地犯下罪行。

法官指,由求情信可見被告有如一張白紙的15歲小伙子,受他人唆擺、誤導和鼓勵參與暴力行為,相信涉案汽油彈是由被告和共犯由「安全屋」帶至現場,涉及策劃和裝送,不接納被告因一時衝動而犯案。

法官又指,相關路段雖無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,但被告在馬路上投擲汽油彈自然會引致恐慌和混亂。

法官引述報告提到,被告受網上群眾影響,用錯方法企圖實現政治目標,建議判入教導所。法官稱,被告沒有社會歷練和獨立分析能力,自然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,干犯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的罪行,可幸沒有人受到傷害或致財物受損一,遂接受報告建議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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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